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阿萍是甲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,自2016年1月11日入职以来一直在固定的门店上班,直至其2021年5月3日离职。阿萍在职期间,公司方面没有给她购买五险,为维护自身权益,阿萍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佣金6万元。

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:确认阿萍与甲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。甲公司不服该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其与阿萍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
甲公司称阿萍工作的地点是乙房地产公司的登记住所,其上司是乙公司的法人代表,所以阿萍接受的是乙公司的管理,而非甲公司。甲公司还表示,阿萍自2020年12月31日以来,便与第三方平台签订《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》,以个人经营者的身份与甲公司进行业务对接,所以双方之间应是合作关系,并非劳动关系。

庭审现场,阿萍想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,却由于其就职门店已关闭而难以证明。突然,阿萍想到她此前曾通过打车软件打车上班,输入甲公司名称对应的就是乙公司注册地址,并向法官出示。为查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,经办法官查阅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,发现乙公司实际上是由甲公司全资成立的子公司。此外,阿萍还提交了工牌、钉钉打卡记录、纳税记录、银行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,拟证明其为甲公司的员工。

地点: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。

结果:法院一审判决,确认甲公司与阿萍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。甲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依据:增城法院李欣法官提醒,个别用人单位存在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、违法劳务派遣用工、签订名称各异的合同等手段规避用工风险的情况,当然,法院在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时并不会仅凭合同名称确定,而会着重审查合同名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,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、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作出裁判。因此,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保留考勤、工资、工作安排等相关材料,以便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。(杨喜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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